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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分析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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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 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 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于是, 建筑公司经理、 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 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 万元,转汇甲银行600 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 留下 400 万元留给商场使用。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 一张 600 万元, 一张 400 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 万元,留下400 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 400 万元本息, 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在本案中, 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作为甲银行, 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作为乙银行, 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 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另外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均为各自利益参与了这一票据违法活动。但是,甲银行开出的两张汇票并不因为各方行为的违法性而无效。根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点,所谓无因, 是指利仅以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只要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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