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证据的概念科学证据 1并非法定证据 2的一种,而是学理上对证据进行的一种分类。“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同时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分类不仅能使人的认识条理化,而且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目的和行为目的,证据法对不同形态的证据在形式上进行分类。”3按照是否具有高科技含量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科学证据和经验证据。 其中,不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经验证据;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科学证据。如此划分, 目的在于更好地认识科学证据的特征和属性,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科学证据。由于视角不同,国内外学者关于科学证据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很不一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属性特征为视角。这种观点将科学证据视为一类具有科技含量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 ,属言词证据中的意见证据,并以此为出发点界定科学证据。 如英国学者保罗·罗伯茨认为科学证据就是在案件中的科学或技术问题超出了律师、法官和陪审团的知识和专业时,由各种专家、主要是法庭科学专家所做出的意见、提供的证言;1 关于科学证据的称谓存在一定的分歧。陈学权等人将此类证据称为“科技证据 ”,认为科学证据中的科学不仅指 “科学 ”,而且包括 “技术 ”,用 “科技证据 ”更加符合汉语习惯;张斌等使用“科学证据 ”指称该类证据,认为从词源上讲 “科学证据 ”更加符合英文 “ scientific evidence”的汉译并且从理论上讲“科学证据 ”也具备科学哲学上的依据。出于法律语言的统一性、规范性要求,本文在论述中一律采用“科学证据 ”的称谓。参见陈学权 .科技证据论 —— 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48,张斌 . 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8(6):48 -52,陈永佳 .关于科学证据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09(2):36 2 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刑事诉讼法》第42 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类型,即:“(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3 条规定: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二)物证;(三) 视听资料;(四) 证人证言;(五) 当事人的陈述;(六) 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 第 31 条规定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