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适用摘要为了遏制我国日益严重的家族腐败现象,《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文以该罪名为切入点,根据其罪名表述来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参与受贿行为的不同方式逐一经行剖析、定性
本文首先介绍立法背景和构成要件,并且将其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相似罪名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目前的立法思维模式和该罪的立法方式进行重新审视
关键字:影响力受贿罪谋取利益、引言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同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最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新罪名
该消息一经报道,立刻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业界学界也对这一罪名出现的实际意义褒贬不一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一)实践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民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其中对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廉洁的要求比任何时代任何时期期望值更高
我国政府必须要对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做出相应的回应严惩各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营造健康良好的行政环境
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带来的是现实生活中受贿犯罪的手段、形式等出现的新变化
从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各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领导干部“身边人”如配偶、子女、秘书、司机等利用其影响力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也存在利用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力受贿参与犯罪的情形
由于这些人不是严格上的受贿罪犯罪主体,仅仅按照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其进行惩罚,可能会缩小打击的主体范围,放纵一些犯罪分子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