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制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文件号:法工委发 [2009]62 号目录一、法律结构规范1
过渡性条款4
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5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6
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7
适用法律的表述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9
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10
部门的表述2 11
数字的使用12
标点符号的使用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13
和,以及,或者14
应当,必须15
不得,禁止16
但是,但17
除⋯⋯外,除⋯⋯以外18
依照,按照,参照19
制定,规定20
会同,商21
缴纳,交纳22
抵销,抵消23
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25
日,工作日四、当选修改形式规范3 26
法律修正27
法律修订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28
法律废止一、法律结构规范1
目 录1· 1 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
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
附则单列为一章
示例:第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 X章附则4 1· 2 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
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示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附则2
定义条款2· 1 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
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5 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
2· 2 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
2· 3 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2· 4 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