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规则原则在国家的民法上 ,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都是以主观过错作为其核心要素。过错一方面表明了侵权在道德上的可谴责性, 另一方面符合责任自负、意志自由的社会观念 , 同时, 它还是确定赔偿程度及范围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 , 我国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 个: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行为的违法性 ;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 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体育伤害是否构成侵权, 以及哪些伤害构成侵权, 必须依据法律构成要件进行认定。首先 , 在构成要件上 , 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除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外 , 还有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 如主体的特殊性 , 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一般主体, 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就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而竞技体育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运动员, 只有在竞技体育的比赛之中才可能产生运动员的侵权责任。其次 , 在归责原则上 , 如果要将竞技体育侵权责任归为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 , 那么在认定上就会产生困难之处。因为竞技体育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 并且具有自己独特的比赛规则和道德准则, 在认定当事人行为过错时很难以一般的过错标准加以界定。同时如果完全贯彻过错责任原则中的 “没有过错 , 就没有责任” 的基本法理 , 而忽略了自甘风险等免责事由在竞技体育侵权中的适用, 就会很难圆满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 无法给予受害人充分的救济, 有失公平正义。 '- 再次, 就举证责任而言 , 由于竞技体育 , 特别是对抗性强的体育运动项目具有不可避免的身体接触和肢体对抗, 若要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 遵循“谁主张 , 谁举证”的原则去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在接触和对抗中对方的过错所致, 会有些强人所难。因为在高度激烈的竞技比赛中, 我们很难想象要赛场上专注于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在损害发生的一瞬间去详细记录和回忆对方当时的行为状态。而如果因此就让受害方承受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的话, 难免就会与公平原则相悖。加之现在科学技术的进步 , 赛场上的任何场景都可以通过录像回放而重现,对于一些恶意的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原本就没有必要再去举证证明什么。因此, 在竞技体育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上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 由加害方就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后, 从产生原因上看 , 竞技体育人身伤害的产生, 与体育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及其发展历程有密切关系。体育运动天然就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 , 它本身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