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监督一次性告知单一、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 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0) 墙改与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11)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附件1)
(12)质量专家评价验收意见(附件3)(冀建质 [2014]36号文件附表一、二、三)
注:抽取的专家不应有与被验收工程有关的参建单位成员,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 3 人,且专业齐全
(13)八方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授权书》(附件4)(冀建质 [2014]97号)及《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附件 6)(冀建质 [2014]44 号)
(14)按冀建质 [2011]156 号文件要求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符合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附件 2),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