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办法一、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
分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
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
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投票时,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民如果在选举日不能回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所信任的人代写
四、投票起止时间:20XX年12月16日8:30-11:00
五、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六、投票站点设立秘密写票处
七、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八、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九、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十、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应组织重新选1举;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出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十一、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第1页共10页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