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分期还款合同多久可以上诉讼 分期付款合同诉讼时效认定 分期付款合同诉讼时效认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民二终字第 14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锦江大街 130 号。 法定代表人:张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荣海,吉林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联,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云松,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 267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庆超,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 4)吉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9月26日,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借款美元500万元给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借款期限为1997年9月26日至2002年3月26日止,利率为融资成本加2.6个百分点。《借款合同》第六章“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第 9 条约定,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并应按下列第 2 项的规定偿还借款本金,利随本清。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第一次还本 100 万美元,还本日期为 1999 年 9 月 26 日;第二次还本 80万美元,还本日期为 2000 年 3 月 26 日;第三次还本 80 万美元,还本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26 日;2001 年 3 月 26 日、2001 年 9 月 26日、2024 年 3 月 26 日各还本 80 万美元。同日,光大银行与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信托公司为吉原石油天然气公司贷款美元 500 万元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