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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XX诉百城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拉域第三农业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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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 XX 诉百城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拉域第三农业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9099-1-1.html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百中民一终字第 36 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劳 XX,男,1973 年 2 月 20 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韦松,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璐,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城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拉域第三农业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贵权,该社社长。一审第三人廖 XX,女,1975 年 8 月 9 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淇,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黄 XX,男,1969 年 9 月 13 日出生。上诉人劳 XX 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4)右民二初字第 12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1 月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穗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小萍、张力夫参加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书记员谭淇元担任记录。2024 年 1 月 22 日劳 XX 申请该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经审查,劳 XX 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 2024 年2 月 26 日作出(2024)百中民一终字第 36-1 号决定,驳回劳 XX 的回避申请。为避开当事人不必要的怀疑,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主动申请回避本案的审理活动。2024 年 3 月 25 日,本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院依法重新组成由审判决员刘子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玉江、曲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24 年 4 月 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农慧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劳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松、苏璐、被上诉人百城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拉域第三农业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黄贵权、第三人廖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 XX 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查明:原告劳 XX 与第三人廖 XX 原是夫妻关系。2024 年 3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地协议》。协议约定:“(该协议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由乙方租用甲方一块地块,位于拉域社区综合楼停车场旁,面积 0.6 亩,租用期限六年即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1 日止,约定年租金及年租金的支付方式。其中第二条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在所租赁的土地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但乙方不继续租用这块地,所建造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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