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律特征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 劳务合同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
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 、出版 、运送 、委托 、行纪 、居间 、寄存 、仓储 等
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
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
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
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 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酬劳的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
根据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
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 、演出 、雇佣 、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
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别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 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法律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 19世纪末 20 世纪初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