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合同法应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对待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讨论所 助理讨论员 《劳动合同法》颁行后,引来议论纷纷,尤其是中小企业反应较为强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分一般企业和中小企业,这种一体适用劳动制度的体制是否合理,值得深化讨论
相比一般企业,中小企业在用工方面有特别需求,有必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第一,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少,过于严格的劳动标准可能增加其负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就业
例如,许多下岗职工通过自主创业解决再就业,其创设的企业规模很小,创业者经验和资金不足,市场风险很大,完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难度很大
再如,根据我国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社会保险占工资的比例为 20-50%,小企业难以完全遵守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二,中小企业需要更为灵活的用工方式
由于规模小,工作岗位少,抗风险能力差,中小企业需要在用工上享有更多的自由,特别是在解除雇员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状况随时增减雇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解除合同制度,鼓舞和要求雇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规模小、雇员人数少的小企业是一个较重的负担
《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合同的严格规定,包括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可能对小企业构成较大负担,而且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对小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更为明显
例如,很多小企业一般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企业难以据此判定雇员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合同
小企业一般无法提供培训或者岗位有限,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也难以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从而也难以解除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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