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 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 (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 (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 (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
第三条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章 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 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第七条 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
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