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北京市财政局 2010-04-19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协议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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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以下简称“协议采购”)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开展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采购,是指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框架协议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协议采购有效期内,在中标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并根据框架协议签订采购合同,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协议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协议采购招标工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依据框架协议内容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北京市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均适用协议采购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北京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协议采购范围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