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罗××、王××与被告柳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案件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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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北民二初字第 611 号原告:罗××,女,1980 年 4 月 l3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小区××栋××号
原告:王××,男,1979 年 6 月 l7 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柳州市××小区××栋××号
,系罗××的丈夫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唐××,均为广西××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车××,经理
原告罗××、王××与被告柳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8月 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10 月 1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唐××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6 月 25 日,被告在《南国今报》第 19 版发布出售一套租约房的广告
原告见报后即到被告处询价,被告便带领原告到案外人黄××、唐××夫妻承租的柳州市河西小区东区 19 栋 5-4 号租约房看房,并承诺可以完成代办过户
在得到被告“百分之百可以成功过户并代办过户”的承诺后,原告与黄××、唐××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签订了《房屋认购(租约转让)合同书》
同日,原告依约向黄 ××、唐××支付购房定金30000 元,并向被告交纳了 3000 元代办过户的代理费
此后,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办理房产租约过户手续,但被告均拖延不办
后得知被告根本未能完成房产租约过户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代办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