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黄某红与被告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7937-1-1.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阳民一初字第 62 号原告黄某红,男,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那坡镇濑旺村下屯 13 号。委托代理人沈开荣,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覃某,男,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头塘镇 XX 村 XX 屯 XX 号。委托代理人黄受强,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某红与被告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春晓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小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红的委托代理人沈开荣、被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红诉称,2024 年 8 月,原、被告合伙投资在田阳县那坡镇那吉农贸市场开办旺宇塑料厂,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投资一人一半,利润平分。从办厂开始原告相继投入资金 593184 元,被告投入 548500 元。过后,原告开始联系购买机器,租赁土地,筹建厂房,购买原料,于 2024 年 2 月底建成投产,一直生产到 2024 年 4 月 28 日,后来由于原、被告的原因停产解散。2024 年 3 月份把塑料厂全部机器设备转让给覃锋,转让价格为 520000 元,投产期间所生产的产品销售总收入为 368164 元,除了 91900 元原告支出塑料厂的员工工资等费用外,利润为 276264 元。过后,被告只分给了原告机器设备转让款 21 万元外,剩余的转让款、利润及办厂投入的资金差额没有支付给原告,经过原告多次要求支付,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于 2024 年 4 月 5 日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开庭审理,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开庭审理,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合伙关系没有解除,没有就合伙财产及利润进行清算,无法确定投资及利润的数额分配,由原被告双方进行合伙清算,纠纷不能解决的,可以再行起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过后,原告就找到被告进行合伙清算,但被告都拒绝配合清算。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合伙办厂,应该根据约定共同投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