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专题一 合同的担保与担保合同第一节 保证 一、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保证人不具备保证主体资格 1、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三)保证人提供保证违反法律 现公司法 16 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原公司法 60 条第三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 4 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 60 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现公司法 149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他人提供担保”。 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 (1)主合同当事人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2)“借新还旧”中存在欺诈 区分两种情形: 一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 二是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保证人 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一)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者区别: 1、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与债务人处于同一地位;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保证责任范围不同 3、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上不同: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起算 (二)保证期间 是限制债权人行使权利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视为无约定时,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主张权利的方式: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