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微山湖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开发项目合同书 甲方:铜山县柳泉镇人民政府 住所:江苏省铜山县柳泉镇法定代表人:仇建武 镇长乙方:江苏中华演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根据铜山县生态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和《铜山县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落实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铜山县柳泉镇人民政府(甲方)江苏中华演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乙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开发建设微山湖(柳泉)自然山水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协议。具体如下:第一条 确定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范围和生态旅游区核心区范围:1、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范围:从北村楼山岛周边地区以南至大冯村凤凰山,西至湖岸,所有陆地、湖岛、荒山、荒地、山林,及现有湿地、池塘、水面。规划面积(含水面 平方公里)约 平方公里。(见附图)2、生态源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生态源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方式:实行征用或租赁等方式。第二条 明确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1、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协助乙方开发所要求清理的湖区、湖面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开发过程中如涉及徐州市 84 号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内容,赔偿标准按《徐州市 84 号》文件执行。(2)甲方负责景区外(104 国道以西至开发区道路建设并协助乙方搞好水、电、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3)甲方协助乙方争取该项目土地计划指标和乙方办理征用土地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规定协助乙方做好土地征用申报批相关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所需开发部分的景区居民搬迁工作,协助投资方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拆迁赔偿费标准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4)甲方对乙方在本项目开发期两年内提供铜山县政府规定相关优惠政策。未开发的荒山、荒地,若乙方征用,应办理合法的征用手续,并缴纳法定的费用。对已开发利用的荒山、荒地、水面由投资方给予一次性补偿,或实行租赁经营,另行签订合同。(5)甲方严格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负责维护整个规划区内及湖区治安,为投资方提供安全、宽松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环境。(6)甲方协助投资方对生态旅游度假区规划方案的编制、论证和报批,及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协助投资方争取国家及省、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扶持、资金扶持及办理林权证等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开展农业旅游,打造“一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