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第二章第一节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2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
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领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多数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将被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工,可以处以罚款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新增的依法实行强制性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等
此外,审批开工报告的工程,主要是审查:(1)资金到位情况;(2)项目的市场预测情况;(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否则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实行开工报告审批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