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杨仕建 葛伟关键词: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 融物 融资 借贷 担保融资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属性
在售后返租型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转让手续办理、租赁物的合理对价、租金构成等因素,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关键
如售后返租型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则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案件基本情况2016 年 8 月 9 日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由 B 公司购买 A 公司相应物品,购买后返租给 A 公司,购买价为 6000 万元人民币或 2000 万元人民币(如不满足主合同约定的条件,该约定的主要条件为提供相应土地作为抵押),租赁利率为 10%/年
该主合同在公证处作了强制执行公证
2016 年 8 月 9 日, A 公司与 B 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 A 公司委托 B 公司融资 6000 万元或 2000万元人民币,财务顾问费为 900 万元人民币
同日,A 公司向 B 公司出具《财务顾问服务确认函》,确认 B 公司履行完毕《财务顾问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2016 年 8 月 9 日,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抵押合同》,B 公司授权 A 公司将主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作为抵押物抵押给 B 公司,用于担保 A 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
2016 年 8 月 9 日,C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其名下两宗地块使用权抵押给 B 公司,用于担保 A 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该抵押合同在公证处作了强制执行公正
同日,A 公司与 C 公司向 B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将 C 公司名下两宗地块使用权在上述《抵押合同》签订后 45 个工作日内解除其上已存抵押后与 B 公司办理抵押权登记
201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