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经营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但是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
商铺经营权作为现代商事租赁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经济进展的产物,合同法上的租赁合同制度不敷堪用,商铺经营权应被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物权种类
以下是我今日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铺租赁相关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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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法如下: 一、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
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建设部 1995 年以第 42 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
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
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
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
比如按揭房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