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2024 年 6 月至 7 月,大田公司收到冠名为正阳公司出具的三份货运委托书传真件,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
大田公司将货物交联邦快递托运,并产生运费 45,303 元
2024 年 6 月 27 日、28 日、7 月 2 日,大田公司开具三张发票,付款人均为惠航公司
同年 7 月 12 日,大田公司出函给正阳公司要求将发票交惠航公司
当日,又同时去函正阳公司及惠航公司要求确认运费
由于大田公司未收到系争运费,遂起诉
2024 年期间,惠航公司在上海设有办事处,并合用正阳公司办公室
在与大田公司发生业务时使用正阳公司便笺、电话和业务章
大田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具有经营航空销售代理业务企业
原审法院认为: 惠航公司虽与正阳公司之间没有代理权,但正阳公司管理制度混乱,导致惠航公司以正阳公司名义与大田公司达成委托事务,构成表见转委托代理关系
同时大田公司在主观上亦无过失,故应认定大田公司与正阳公司间转委托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正阳公司辩称,其与大田公司无委托运输合同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难予采信
根据合同法有关转委托规定,对正阳公司和惠航公司的责任,大田公司有选择权
大田公司要求正阳公司支付运费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可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正阳公司向大田公司支付货款 45,303 元;二、正阳公司偿付大田公司 45,303 元的利息损失(从 2024年 7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止,按年息 1
98%计算)
案件受理费 1,855
90 元,由正阳公司负担
判决后,上诉人正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对大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正阳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争运费的付款人应是惠航公司而不是正阳公司
原审判决应由正阳公司承担运费不仅没有尊重本案的基本事实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