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案例] 2001 年 4 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 A 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 B 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 A 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 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 USD25064
24,共 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 A 公司,要求 6 月份出运货物
A 公司根据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 6 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 2 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 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 错写成了 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 KUWAIT
A 公司认为这两个是微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 A 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 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
00)太贵(原来 A 公司报给客户的是 5 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 USD1950
00,后 6 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 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 A 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 USD2100
00,客户才牵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 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 A 公司推迟收汇大约 20 天
案例分析: 1
“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 在本案中,A 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 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