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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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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土地承包案例分析案例 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 8 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 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 127 米,南北宽 14.2 米,面积为 2.62 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24 年 4 月 16 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后石淑华又取得 0.51 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24 年 7 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 8 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 3.13 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 9 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 8 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 8 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 300 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 3.13 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 8 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 9 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 1998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 1998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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