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刘超(北京)律师成功代理土地租赁协议纠纷,驳回对方仲裁请求申请人因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所刘超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了案件的庭审过程。刘超律师对本案有独到的法律见解,通过法律分析,大量的证据收集,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裁决书: 北京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 2024)京仲裁宇第 0264 号申 请 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某镇麦庄村负 责 人:王某 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闰某 北京市 XX 事务所律师被 申 请 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麦庄西口)法 定代表人:李某 总经理委 托代理人:刘超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帅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以及中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 2024 年 12月 16 日受理了前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合同产生的纠纷(以下简称本案)。本案编号(2024)京仲案字第 1400 号。 本案适用本会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本会受理本案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舰则、《仲裁员名册》等仲裁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仲裁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本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于争议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依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2 月1 日指定孙建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术案争议。争议双方末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小回避请求。 仲裁庭批阅了争议双方提交的全部书面仲裁材料,决定于 2024 年 2 月 17 H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争议。仲裁庭如期开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庭审调查和辩论及最后陈述等程序。仲裁庭试图调解,未果。 本案现已审结。仲裁庭认真分析争议双方当事人全部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依照相关法律及仲裁规则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 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本案基本事实和当事人陈述 2024 年 4 月 30 日,申请人向北京市通州区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