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日,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常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
我们要讨论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讨论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进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
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进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
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纳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
大陆法系采纳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
英美法系采纳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
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讨论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 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