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进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公司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别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二条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实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第三条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别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公司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五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将临时调做其他工作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不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常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查体时须提前向所在单位女工委员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并将查体结果及时反馈给女工委员
怀孕 7 至 7 个月末(28~32 周末)每月检查一次,8 个月以后(32~36)每两周检查一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