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2014 年 11 月 29 日1 范围 12 验收分类 12
1 单项措施验收 12
2 阶段验收 12
3 竣工验收 13 总则 23
1 基本要求 23
2 纸质文件 23
3 验收重点 24 单项措施验收 24
1 验收条件 24
2 验收组织 24
3 验收内容 34
4 验收程序 34
5 验收成果 35 阶段验收 45
1 验收条件 45
2 验收组织 45
3 验收内容 45
4 验收程序 55
5 验收成果 66 竣工验收 66
1 验收条件 66
2 验收组织 76
3 验收内容 76
4 验收程序 8\x—IQ 喺基sx—IMLCNX—I灼Mm+HCLox—I盘旨MX—lzox—I鳖长出 L69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的分类,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成果评价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中央投资、地方投资和利用外资的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及专项工程等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
群众和社会出资的水土保持治理的验收可参照执行;大中流域或县以上大面积重点治理区的验收,也可参照本标准
2 验收分类2
1 单项措施验收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实施过程中,施工承包单位“按合同完成了某一单项治理措施时,应由实施主持单位”及时组织验收,评定其质量和数量
对工程较大的治理措施(如大型淤地坝、治沟骨干工程等)、施工承包单位在完成其中某项分部工程(如土坝、溢洪道、泄水洞等)时,实施主持单位也应及时组织验收
2 阶段验收每年年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实施主持单位,按年度实施计划完成了治理任务时,应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阶段验收,并对年度治理成果作出评价
3 竣工验收一届治理期(一般五年左右)末,项目主管单位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全面完成了治理任务时,应由项目提出部门组织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