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 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天然气调压站第八条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第九条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
第十条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一条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第十二条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三条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
15 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 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
15 米时,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