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实施细则总则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态机制,根据国家、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1 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电监安全[2008]43 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第〔2009〕575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 [2008]42 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履行“一岗双责”,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
定义与分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