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 国发【 2011】40 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 [2012]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事故隐患报告第五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基层单位(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基层单位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 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基层单位应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
基层单位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