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销 合 同甲方:天津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乙方:住所地: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经平等协商, 就甲方授权乙方经销 “蒙牛常温液体奶系列产品(以下简称蒙牛产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经销商应具备的条件 1.1 乙方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经营单位。1.2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时及本合同期限内具备下列条件:a.. 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b. 从事销售的人员不少于人;c. 具有并提供与经销蒙牛产品有关的所有合法手续及相关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卫生许可证等);d.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e. 专门用于配送蒙牛产品的机动车不少于辆。1.3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同时经营其他品牌的奶产品。第二条销售区域的确定和保护2.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销售区域为。2.2 乙方的销售区域不包括本条第2.3 款约定商场、超市或单位。2.3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前款约定的销售区域内授权其他经销商;但甲方有权对在前款约定的销售区域内的下列商场、超市或单位直接销售蒙牛产品:(1);(2);(3);(4);2.4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直接经销蒙牛产品的商场、超市或单位销售。2.5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条关于销售区域的约定,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严禁跨区域销售。2.6 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销售区域不受甲方授权的其他经销商的侵犯。甲方授权的其他经销商侵犯乙方销售区域的,在取得确切证据并通知甲方后, 甲方应责令该侵犯乙方经销区域的经销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该经销商的违约责任。第三条经销方式3.1 乙方以买断方式经销蒙牛产品。3.2 根据乙方的订货, 甲方一经将蒙牛产品交付乙方, 乙方即成为甲方交付的蒙牛产品的合法所有人。此后,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第四条保证金4.1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0 元人民币的保证金。4.2 保证金的用途:a.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在约定的销售区域以外销售蒙牛产品;b.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在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处订购蒙牛产品;c. 乙方保证不以低于或高于约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蒙牛产品;d. 乙方保证不销售假冒的蒙牛产品;e. 乙方保证不实施损害甲方的企业形象或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4.3 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本条第4.2 款约定的行为,则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