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理解 时下,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较多,常见的大多为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也常有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出现。对住宅装饰装修纠纷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但对非住宅装饰装修纠纷,目前却尚无明确的规定。在解决这类纠纷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 除住宅外,房地产开发商有很多非住宅作为清水房出售给买受人,如写字楼、营业商铺等等。对这类房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当归类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确了案由,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相应的法律关系和正确适用法律。1994 年6 月 16 日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2002 年3 月 5 日建设部令第 110 号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997 年 4 月 15 日建设部发布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02 年 6 月 26 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从上述几个部门规章看,大多法律规范住房装饰装修行为,对其它房屋的装饰装修规定尚无明确的部门规章。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效力及法律适用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法律纠纷,依据合同性质并案由分类,应将其归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对这类合同,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布 法释[2024]14 号)有关规定。对该类合同效力,依据《解释》规定,要从工程承包人自身资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予以认定。鉴于实践中“私人承包、借用资质承包”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大多数合同在争议中被认定无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应当受到支持的;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受到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能受到支持。 假如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