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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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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 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 ?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酬劳;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 居间酬劳的猎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酬劳。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酬劳,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酬劳,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法律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 2024 年 5 月 24 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 363,000 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 7,260 元均由购买方承付。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 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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