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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新桂鑫食品有限公司与周鑫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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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常熟市新桂鑫食品有限公司与周鑫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中民终字第 0855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新桂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永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荣,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鑫。委托代理人王燕,系被上诉人周鑫妻子。上诉人常熟市新桂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桂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鑫商铺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熟虞民初字第 061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2 月 15 日,新桂鑫公司作为承包方(简称乙方)与周鑫作为发包方(简称甲方)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第一条基本情况 1.1 甲方同意将位于虞山镇海虞南路 50 号的商铺及内部设施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使用。1.2 承包期限为一年,从 2024 年 2 月 15 日到 2024 年 2 月 14 日止。第二条承包形式及上交利润、保证金的支付 2.1 承包形式:乙方上缴利润定额包干:2.2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保证每年向甲方上缴利润 150000 元整,上述款项每年 1 月 13 日定期支付,即支付人民币 150000 元整。每一期到期日前十日支付下期费用:2.3 乙方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上缴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5000 元整。若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合同期满后,在乙方结清承包费用、水、电等各项费用,甲方商铺验收合格(房屋无损坏)后应如数返还乙方;2.4 甲方应于 2024年 2 月 15 日将商铺交给乙方,自 2024 年 2 月 15 日到 2024 年 2 月 14 日止。第三条债权债务承担 3.1 承包经营期间,商铺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后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费用,乙方在收到付费通知书后应按时交纳清洁各项款项;3.2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必须在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4.4 乙方对商铺的水、电、装修及房屋改造需经甲方同意后施工,且不得破坏原有的主体结构。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乙双方同意对现有场所进行重新装修,重新装修费用由乙方负责5.2 乙方负责全面经营,自负盈亏,按时向甲方支付承包费及其它约定的费用……;第六条双方承诺 6.1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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