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买方:地址: 卖方:地址: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 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1.2 受载期:指受载船舶抵达装运港的时间区间。1.3 报船:指为获得卖方对承运煤炭船舶的确认,买方按第 4.1.5 条的规定,将船舶的有关资料传真通知卖方。1.4 检验机构:指第 6.1 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第二条 煤炭品质2.1 煤炭品名:大混2.2 煤炭规格:品名Mt%Aar%Var%Qnet,ar(Kcal/kg)St,ad%大混≤14≤ 28≥ 284600≤1.3第三条 数量及交货期限3.1 总数量: 吨。3.2 交货期限:2024 年 月 日前。第四条 交货方式和运输4.1 买方负责水路运输,交货点为装运港船舷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1.1 装运港:秦皇岛港。4.1.2 目的港:买方指定的码头。4.1.3 卖方应将在装运港的备货情况及时、准确地通知买方。4.1.4 水路运输承运单位由买方委托。4.1.5 原则上买方和卖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炭的受载期。4.1.6 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装船手续,买方负责受载船舶的运输调度、指定港口船舶代理及办理船舶靠泊和受载的相关事宜。4.2 卖方在装运港办理水路货物运输手续时,收货单位以买方提供为准。4.3 卖方负担煤炭在装运港平舱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4.4 煤炭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装船煤炭的一切风险及损失转归买方承担。第五条 价格5.1 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质量调整价5.2 基本价格:质量项目符合第 2.2 条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装港离岸平舱全额一票含税价格 元/吨。5.3 质量调整价:发热量指标在第 2.2 条所述“煤炭规格”规定范围内不进行调价。热值每增减 1 大卡/公斤,奖罚根据基本价格÷4600 元/吨进行奖罚。空干基硫份以 1.3%为基准,每超 0.1%,按 3 元/吨进行罚扣,不足 0.1 按比例计算。硫份超过 1.8%,单价下调 20 元/吨。第六条 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定6.1 质量检验:6.1.1 委托检验 双方同意委托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煤炭检测技术中心作为独立煤炭检验机构在装运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6.1.2 适用标准 依本合同规定所进行的煤炭取样、制样和分析,均应根据国标(GB)相关标准进行。6.1.3 独立煤炭检验机构对每批交货的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