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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大学生系适格劳动合同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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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应届大学生系适格劳动合同关系主体 裁判要旨 临近毕业的大学生,虽暂未领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学业,学校已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举表,此时其系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认定有效。 案情 2024 年 2 月,季小莉获悉江苏省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海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后,持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24 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举表》前去报名应聘,双方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季小莉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一年,从 2024 年 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2 月 27 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 2024 年 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止;试用期月薪 500 元,试用期满后,按季小莉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等。合同订立后,季小莉即在升海公司上班。此时,季小莉的毕业论文及其答辩尚未完成。2024 年 4 月 21 日,季小莉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季小莉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毕业。 2024 年 11 月 8 日,季小莉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升海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作出了海劳仲裁字(2024)第 1 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季小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升海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遂裁决:升海公司与季小莉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季小莉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裁判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季小莉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季小莉已年满 16 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季小莉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24 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举表》,已完全具备面对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升海公司在与季小莉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季小莉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季小莉至 2024 年 6 月底才将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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