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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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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案情简介】原告京朝顺公司诉称:2024 年 7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县教体局授权的下属单位第二被告宏鑫教育投资公司签订“联合开发教育电视台协议”,县教体局以宏鑫教育投资公司主管单位名义在协议上加盖印章。该工程项目业主为县教体局。协议约定,被告以约 6 亩(4066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实际评估价值与原告联合整体开发,总投资额 1400 万元;剩余资金由原告方筹集。原告按协议约定将 200 万元作为拆迁补偿款汇入被告指定帐户后;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至今日才将 2 亩左右的土地使用权交付原告进行开发;致使原告按 6 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设计、报建全部作废;不得已又改变规划、设计;给原告造成达 200 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为此多次找到两被告协商,但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要求两被告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总投资额的 20%违约金,即赔偿原告方违约金 280 万元。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联合开发教育电视台协议及土地交易协议;2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3 、 价 格 评 估 结 算 书 ; 4 、 县 教 体 局(2024)144 号请示、2024 年 3 月 20 日通知,2024 年 3 月 28 日县发改委批复;5、县教体局 2024 年 3 月 9 日、5 月 9 日请示;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7、报建费用;8、其他证据材料四份。被告县教体局辩称:京朝顺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联合开发“园丁花园”项目,占地约为 6 亩;原告先期支付 200 万元,作为拆迁补偿金;双方并商定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后期由于原告改变规划设计,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原告将拟建的临蓼北路的教育产业大厦,独自开发为商业楼出售,独享利润。被告没有违约。原告本身的经营范围未包括房地产开发,超越经营范围。双方签订的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协议中的 6 亩土地使用权含有 16 户房改房,侵害了第三人(16 户业主)的合法权益;事实上 16 户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开发。根据协议,联合开发,应共享利润。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与原告共享开发利润。 被告县教体局未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宏鑫教育投资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认定】 2024 年 7 月 11 日,宏鑫教育投资公司作为甲方与京朝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联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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