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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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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时间:2024-9-16 11:42:53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 2000 年 2 月 28 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 年 7 月 27 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2001 年 7 月 18 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人)。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接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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