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

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_第1页
1/5
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_第2页
2/5
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_第3页
3/5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原告:向邦东,男,1956 年 6 月 24 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佰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住址:(略)。 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刘崇洪,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 31 号 1 单元 6 楼 1 号、3 号、4 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174-7。 法定代表人:张忠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开友,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易天才,男,1965 年 12 月 16 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向邦东诉被告重庆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邦东及委托代理人刘崇洪、被告重庆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开友、易天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初原告通过徐辉了解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城北新区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安置项目)需要招商引资,并将有关信息告诉了被告。被告在详细了解和讨论了此项目后,于 2005 年 6 月 1 日与原告签订了“居间协议书”,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签订后,经原告牵线撮合,被告与攀连镇政府签订了安置项目合同,并进行了实施,房屋已部分销售,但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居间酬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居间酬劳 1,462,500 元,违约金 14,625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提供安置项目信息、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被告与攀连镇政府签订了安置项目合同、已销售部分房屋属实。但原告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安置项目是被告自己联系中标完成的,原告无权要求支付酬劳。被告与攀连镇政府签订的安置项目合同标的只有 20.25 亩,并非48.75 亩,而且该项目尚未验收竣工。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就其诉请举证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以证实原、被告居间合同关系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酬劳 1,462,500 元的事实; (二)原告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以证实原告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实; (三)被告法人执照、代码证、质量管理认证书、公司概况等,以证实被告委托原告牵线撮合被告与攀连镇签订安置项目合同的事实; (四)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