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原告:向邦东,男,1956 年 6 月 24 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佰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
住址:(略)
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刘崇洪,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 31 号 1 单元 6 楼 1 号、3 号、4 号
组织机构代码:62191174-7
法定代表人:张忠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开友,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易天才,男,1965 年 12 月 16 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向邦东诉被告重庆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邦东及委托代理人刘崇洪、被告重庆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开友、易天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初原告通过徐辉了解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城北新区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安置项目)需要招商引资,并将有关信息告诉了被告
被告在详细了解和讨论了此项目后,于 2005 年 6 月 1 日与原告签订了“居间协议书”,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签订后,经原告牵线撮合,被告与攀连镇政府签订了安置项目合同,并进行了实施,房屋已部分销售,但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居间酬劳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居间酬劳 1,462,500 元,违约金 14,625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提供安置项目信息、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被告与攀连镇政府签订了安置项目合同、已销售部分房屋属实
但原告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
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安置项目是被告自己联系中标完成的,原告无权要求支付酬劳
被告与攀连镇政府签订的安置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