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农人员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人员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已逐渐成为热点问题,出现了不少成诉案件
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解决此类纠纷难度挺大
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核心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我们有必要共同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欲围绕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以供审判此类案件时作为参考
一、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受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尽管法学界对“集体所有”的理解和解读有不同认识,但“集体所有”应为集体成员共有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且已势在必行
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共同的所有权
那么进一步得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被征用后,获得四项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生存补偿,是对依赖于集体土地进行生存,具有土地所有权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生存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者、耕种者的补偿
因此,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受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流动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赖于土地资源,保护农村农民生存、生产、生活,在各行政村内依法确立的农民集合体,它与其他经济组织,如城市合作社,个人合伙等最大的区别就是依法所有土地资源
只要是农民,其生存依靠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即只要是该村农民就依法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