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案属于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成功案例更多房产案件的诉讼技巧、应诉策略、司法政策、最新判决文书等,可登陆江苏精英律师网查看庄荣华律师发布的最新文章。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鼓民一初字第 2909 号原告陈某,女,1954 年生,汉族,南京工艺厂退休职工,住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54 年生,汉族,南京石矿退休职工,住本市鼓楼区。被告曹某,男,1978 年生,汉族,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凤台南路。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王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2024 年夫妻双方购置了位于鼓楼区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2024 年初被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私下协商,利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套取现金,双方进行虚假买卖,同时曹某也承诺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约 20000元。2024 年 4 月 21 日,被告王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卖给被告曹某,并于同年 4 月 23 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曹某将房屋抵押权涤除后,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出卖人,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被告王某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被告曹某辩称,两被告的所有交易都是根据正常程序,没有伪造舞弊之处,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王某一人名下,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 1982 年 3 月 8 日结婚。本案讼争房屋凤凰西街系王某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向案外人购买取得使用权,同年 9 月 26 日向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改房购买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由于王某向曹某借款,为偿还借款,二被告协商将诉争房屋过户至曹某名下,曹某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并使用该笔贷款,王某所借欠款予以抵消。2024 年4 月 21 日,王某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与曹某签订买卖合同,将诉争房产出卖给曹某,房屋售价 500000 元。2024 年 5 月,曹某以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