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 年,大兴法院审结一起对合同性质出现争议的案件
2001 年 6 月 10 日,北京某文化艺术沟通有限公司和郑小姐签订了《艺人唱片演艺合约》,合约中明确规定了文化艺术沟通有限公司支付郑小姐工资每月 500 元,公司为包括郑小姐在内的歌手制作歌曲,提供演出服装,安排演出事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面宣传和电视台 MTV 的宣传,并承接广告片的拍摄等
双方共同分担有关费用和分享相应收入
同时,郑小姐要缴纳签约费 1
5 万元,如公司违约,将双倍返还此签约费
合约签订后,郑小姐如约缴纳了签约费
她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至 17 日,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夜不归宿
公司的《公司艺人规章制度》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司艺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工作制度、休息制度、奖惩制度等,其中,还有对公司艺人人身进行约束、行为进行要求的劳动纪律性质的条款
据此,公司解除了与郑小姐的合约,并向其送达了解约通知书,但拒绝退还签约费 1
双方产生纠纷,郑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退还签约费 1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郑小姐的请求,文化艺术沟通有限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针对《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规定的郑小姐可以拿到每月 500 元的工资中的“工资”一词,公司解释为生活费,而郑小姐认为工资就是工资,不是生活费
此外,双方对郑小姐一直没有拿到原约定的分成没有异议
分歧: 对本案中文化艺术沟通有限公司和郑小姐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的性质,合议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文化艺术沟通有限公司和郑小姐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是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因为双方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详细规定了郑小姐的工资数额和发放方式
郑小姐从公司获得了连续、稳定的工资收入
同时,在公司的《公司艺人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艺人必须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