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根据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委保字__部 [20 ] __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称“委托合同”)、甲方与 (以下称“贷款人”)签订的 字 _号《 》(以下称“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 字 _ 号《 》(以下称“融资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信用担保。鉴于□乙方自愿 / □ 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借款人 (在方框内打√选择)向甲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以确保甲方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甲乙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成就时,依法实现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权利质权反担保范围包括:一、 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款项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占用天数)及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等;三、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担保费,甲方向借款人追偿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四、甲方实现质权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损失。第二条 权利质权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第三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本合同约定的权利质权应当依法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权利凭证、办理出质登记,全部登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一、乙方向甲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质权清单》载明,权利质权反担保期间,所载权利的孳息连带出质。《权利质权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权利质权基本情况:权利名称 权证编号数量评估或甲方认定价值质权价值出 质率三、权利质权的设立:1、法律未规定必须办理登记的,乙方应于双方签章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原件移交甲方占有、保管。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时点设立。2、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到权利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办理出质登记之时点设立。第四条 乙方的保证及陈述一、乙方保证自己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