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建设项目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 贷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经借款方申请,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
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大写) 万元
用于 ,预计分年用款为: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第二条 借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内,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建设进度编制年、季度用款计划,送贷款方审查凭以供应资金
贷款方保证在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内,按基本建设贷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供应资金
如因贷款方责任,资金供应不及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借款方在贷款方开立帐户,根据工程情况将贷款按月(季)分次转到存款户支用,全部贷款由贷款方监督使用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和收回贷款
第四条 贷款期限: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共为 年 个月
其中建设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还款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
分年还款计划如下: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第五条 贷款利息,按年息 %计收;借款方不能按上述约定归还的,从次年开始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还款加息 ;挪用的贷款,从挪用期间加收罚息
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并计算复利
如因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根据政策相应调整
第六条 还本付息的资金,经各方商定,同意用贷款项目的下列资金偿还:1企业自有资金;2.基本建设收入;3.交纳所得税以前的新增利润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金;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5.实行投资包干分成部分
(附:贷款项目预计经济效益表) 借款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 方式提供担保
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 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3个月后,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