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治理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环境成效的评估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指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开展环境成效评估
第四条环境成效评估按项目类型分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评估、一般整治项目评估和“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
1、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评估:农村环境整治“以奖促治”政策1明确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包括示范省连片整治项目和非示范省连片整治项目
2、一般整治项目评估:治理内容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明确的整治内容中的一类或多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包括专项治理项目评估和综合治理项目评估
3、“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依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开展治理的项目环境成效评估
第五条环境成效评估在项目验收一年后开展
第六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按照本办法建立完善环境成效评估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直接组织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问题村”环境治理等重点项目进行评估,其它项目可委托市(地)级环保局评估
第七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成立环境成效评估专家2组
评估专家组包括农村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及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五人
第八条环境成效评估包括材料评估和现场评估
评估专家组负责审核项目提供的材料、现场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和环境成效,按照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