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各旗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一、总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6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全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引发的各类事故,盟安监局决定开展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行动。二、工作目标以“查隐患、督整改、保安全、促和谐为目标,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C2002]52号)的要求,以全面检查摸排为手段,全力进行隐患整改工作,坚决治理“四超”和打击“三违”行为。通过“严打:严防、严管、严治”,提升民用爆炸物品本质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进一步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的贯彻落实,为全国“两会”和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三、检查时间从2012年3月5日起,至6月20臼结束。四、检查范围及方式(一)检查范围。全盟范围内所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企业及环节,做到全覆盖、全过程、全人员。(二)检查方式。由自治区公安厅、国防科工办、安全监管局和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四部门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交通运输、消防、工商、煤炭等有关部门配合,同全区开晨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同步进行。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整、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自治区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五、检查重点内容及分工(一)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情况;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情况;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1情况;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重大危险源和“三级危险点”的管理档案、危险源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立及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材配备及维护等情况。将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涉爆企业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将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涉爆企业,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二)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情况;民用爆破器材流向情况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情况。稽查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是否持有运输营运证和运输操作证,是否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炸药和雷管是否分开运送,运输单位是否切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察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三)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煤矿、非煤矿山使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具体排查矿山火工品管理制度,包括是否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是否建立火工品的购买、存贮、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排查矿山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包括矿山使用火工品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