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法律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行为,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 1 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 3 年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绿标办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协会
第六条 自治区绿标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下列工作:(一)组织全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上报备案、证书颁发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初步审核工作;(三)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专家委员会;(四)相关的技术管理及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
上述第(三)项所指的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 3 年
第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当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
鼓舞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申报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可以由设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可适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自治区绿标办根据申请情况分批组织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设计文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