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进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内计费字[2025]1105 号内蒙古自治区进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防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盟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人防办公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进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二 00 二年七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搞好全区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保证我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落实,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 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法律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进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作伤亡的重要手段.凡在全区城市(含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所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第三条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实行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第四条 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 3 米以上(含 3 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纳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实行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第五条 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