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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辩护中电子证据质证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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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周立波,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辩护中电子证据质证“三论”一、认识论正确认识事物是利用事物的前提。(一)网络犯罪的案件范围2014《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条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二)电子证据的含义2005 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条: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注意:电子数据属于新的证据种类。(2012 年刑诉法新增)1.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U 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目前最流行的存储介质是闪存介质,比如U 盘、CF卡、SD卡、SDHC卡、MMC 卡、SM 卡、记忆棒、 xD 卡等。2.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 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 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程控系统等。3.电子数据(“概括 +例举+排除”)概括: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 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例举: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 身份认证信息、 电子交易记录、 通信记录、 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排除: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三)电子数据的特性特性:1.无形性。2.易变性。3.稳定性。4.难存性。(四)电子证据到诉讼证据的形成过程四步: 现场勘验——收集提取——移送展示——审查判断。(五)电子数据的“四性”真实性: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性: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合法性: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展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关联性:电子数据与案件是否有关联。(六)电子证据质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1.主要法律法规2005 公安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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