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一、网络约车合同概述(一)网络合同的订立从要约的构成要件来看,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 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无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
基于打车APP的网络约车服务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发出要约和承诺
在网络约车客运合同中, 要约人为乘客, 受要约人则为不特定的出租车司机
乘客以缔结客运合同为目的向不特定出租车司机发送载有其具体位置和需要到达的目的地的信息, 并以此为要约的内容, 之后乘客在约定地点等待出租车司机的到来,表明其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旨
当乘客发出用车的要约后,系统将该内容及时反馈到出租车司机的客户端,出租车司机在自己的客户端中看到乘客用车的信息, 而后选择接单的行为, 意味着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全部接受,视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二)网络约车合同的特殊性1、要约与承诺角色互换;对传统出租车客运合同而言,出租车开启空车灯标志在路上行驶的行为属于要约
当乘客以登车的形式作出承诺, 合同便成立,司机与乘客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约束,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在网络约车的情况下,二者的角色发生转换, 当乘客点击叫车, 向附近在线司机发送载有其乘车需求的数据电文时, 此行为构成要约; 出租车司机通过打车软件进行接单的行为构成承诺
2、介入第三方平台作为居间人角色;打车软件服务平台为新型客运合同的居间一方, 其利用其技术平台收集乘客的乘车需求信息,并将此种信息与网约车司机进行共享,促成双方客运合同的订立, 平台从中收取客户一定的使用费,其行为属于居间行为
无论是滴滴出行还是优步,都在其“服务协议”中作出声明,平台充当居间人角色, 为乘客和司机之间提供订约机会,有别于滴滴专车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根据相关规定,其承担的提供运营服务,即旅客运输服务,网约车平台须向消费者承担旅客运输合同承